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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对外事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对外事务

对外事务

发生在经济、文化等对外交往过程中必须处理的各种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在经济、文化等领域从事或开展对外交往,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包括:(1)参加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参加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参加的条件或前提是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是适当领域的、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处理或解决的事务,应当是经济文化等对外交往领域中发生的事务。(4)国际协议的适用。凡是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我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然可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对于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适当安排,使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5)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下,有权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凡是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依法为他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对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例如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公民、非永久性居民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为他们签发其他旅行证件。凡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持有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澳门居民,有自由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6)外国在澳门设立机构。在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后,为了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发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但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同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如在澳门设有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没有被我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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