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世的效力行政法院的判决对一切人发生效力,称为“对世的效力”。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的传统分类,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对世的效力,不限于当事人之间。撤销之诉是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诉讼,其主要目的不在于保护申诉人的利益,而在于对行政行为进行法治监督,在于维持法治,因此,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绝对性质。越权之诉是最主要的撤销之诉,其判决当然具有对世效力,但有下列例外: ❶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果认为判决的结果损害其权利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第三人异议,法院认为第三人异议有理由时,应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❷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取消行政法院的判决,使其失去效力。在法国,既判力的效力不能限制议会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