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母告子不孝案
唐玄宗开元初年(开元为公元713~741年),李杰任河南府尹,有个寡妇到府衙告其子不孝。按唐律,不孝罪列“十恶”第七恶,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李杰命人访查,发现事情并不象寡妇说的那样。便召那寡妇说道:“你是寡居,唯有此一子,今所告之罪为死罪,你不后悔吗?”寡妇说:“此子不孝,没什么可惋惜后悔的!”李杰说:“既如此,可买棺来取你儿之尸。”妇人出,李杰令人紧紧跟踪,只见那寡妇出去后,对一道士说:“事已办妥。”一会儿寡妇买棺至。李杰即令逮捕那道士。经审问,道士招认与寡妇通奸,被其子发现并加以阻止,故设此计以除之。李杰乃杖杀道士,置于寡妇所买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