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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唐代规定府兵要定期轮流到京城担任宿卫,叫作番上。如果没有按时来上番,或者虽有宽限却仍然误期的、过一天笞四十,三天就要再加一等; 超过十九天就要杖一百。十九天后,每过五天还要罪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唐律疏议·卫禁》卷七)。宋称为“宿卫人上番不到”,处理同唐律。明代亦有调卫军番上京师之制。明律将此条并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条中,规定宿卫之人该上岗执勤而不到的,“笞四十” ( 《明律集解例例·兵律·宫卫》卷一三)。清承明律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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