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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宣政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宣政院

 元官署名。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初名总制院,设立于至元元年(1264)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另有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大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判。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16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里藏宣慰司)。

宣政院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宣政院

 元代的官名。掌管全国的佛教和藏族地区的军政事务。由帝师兼领。其官设院使、同知、副使等,管辖藏族地区各个宣尉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其中也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是由自选或由京师举荐,都可以僧俗并用,兼管民政与军事。忽必烈至元元年(1264年)开始设置此官,当初名叫总置院,院使为秩正二品,二十五年(1288年),因为所统管的藏族地区的军民财赋极为重要,根据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由总置院改为宣政院,院使升为一品。遇到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如果遇到重大军事问题,
 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商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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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西藏地区军政事务的机关。元初始置总制院,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因为总制院所统辖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据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来使的先例,改总制院名为宣政院。由帝师兼领,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的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僧俗并用。平时地方遇事,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则由宣政院会同枢密院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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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和吐蕃军政事务的机构。元世祖忽必烈统治初年,在中央设总制院,以“国师”西藏喇嘛教萨迦派法王八思巴出任第一任长官。1288年(元至元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其最高长官由西藏佛教首领担任,秩从一品。凡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国师举荐,“军民通摄,僧俗并用”。遇有重大军政事宜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议处。从元朝始,西藏地区正式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直属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宣政院

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藏族)地区军事、行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始建于蒙古至元元年(1264年)当时称总制院,至元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事务。帝师是宣政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在政府中享有极高的地位。帝师之下,设有院使、同知、副使、参议等官职,宣政院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各级机构。院使以下各级重要官吏,均由宣政院或帝师举荐。宣政院在一些地方设有行宣政院,管理地方有关事务。对重大军事活动,宣政院需同枢密院共同商议处理。

宣政院

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始建于蒙古至元元年(1264),初称总制院。命国师*八思巴兼领,下设院使、同知、副使各级官吏。院使秩正二品。至元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 院使升从一品。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即*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及*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各级机构。院使以下各级重要官吏,均由宣政院荐举或帝师提名,僧俗并用,军民通摄。遇有重大军事活动,宣政院需同枢密院共同议处。

宣政院

元朝负责全国佛教事务并管辖西藏地区的中央行政机构。初设于1264年。名为总制院。1288年改名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置院使2人,后增至10人。为4个独立的任官系统之一。1291年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管江南佛教。1331年在各省设广教总管府16所,1334年罢。元代灭亡后,宣政院废。

宣政院

宣政院

元官署名。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僧俗事务。世祖至元元年(1264),初置总制院。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以帝师兼领。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辖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其官员僧俗并用,军民兼管,主要官员由帝师和宣政院荐举。

☚ 总制院   会同馆 ☛
宣政院

144 宣政院

元朝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等藏族地区的中央机构。初名总制院,始建于至元元年(1264),以国师八思巴兼领之。25年以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典故,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其长者常以大臣任,次者由帝师荐僧人任。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使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任官系统。亦可设行宣政院于地方,遇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皆为宣政院下属机构,管理地方佛寺、僧徒。宣政院分设: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等统辖藏族地区军政事务。下辖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万户府等各级机构。院使以下官吏,均由宣政院荐举或帝师提名,僧俗首领充任,军民通摄,朝廷授职。

☚ 和亲政策   理藩院 ☛
宣政院

宣政院

官署名。元代置。掌国家佛教政令及藏蕃军政事务。《元史·百官志三》:“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2员,同知2员,副使2员,参议2员,经历2员,都事4员,管勾1员,照磨1员。二十六年,置断事官4员。二十八年,增佥院、同佥各1员。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增院判1员。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罢断事官。至大初,省院使1员。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置院使6员。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定置院使10员,从一品;同知2员,正二品;副使2员,从二品;佥院2员,正三品;同佥3员,正四品;院判3员,正五品;参议2员,正五品;经历2员,从五品;都事3员,从七品;照磨1员,管勾1员,并正八品;掾史15人,蒙古必阇赤2人,回回掾史2人,怯里马赤4人,知印2人,宣使15人,典吏有差。”

☚ 叙官局   宣抚司 ☛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兼管宗教审判并管理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元世祖改总制院为宣政院,设院使2人,其一以西藏上层喇嘛国师充任,下设同知、副使等官,僧俗并用。各路设立行宣政院。宣政院在审理僧侣诉讼及僧俗之间的重大案件时,不受御史台的监督。它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宗教审判机关。


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设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置院使、同知、副使等官,由帝师总管。

宣政院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军政的中央机构。世祖至元元年(1264),始置总制院。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今西藏)来朝见于宣政殿,故改名宣政院。以帝师总领其事。下设院使(秩从一品)、同知、副使、佥院、同佥、院判、参议、经历等官。于所辖吐蕃地分置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机构。院使以下重要官员均由帝师或宣政院举荐,朝廷任命,僧俗并用,军民通摄。遇吐蕃有大事,则置行宣政院办理,有重大军事行动,则与枢密院共同议处。各地方设僧录、僧正、都纲司,总隶于宣政院。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文宗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地置广教总管府16所,以掌僧尼之政。顺帝元统二年(1334)又罢,置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浙僧政。至正二年(1342),于江浙行宣政院设崇教所,以理僧民之事。

宣政院

官署名。元代掌释教僧徒和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的中央机关。至元初始置,名总制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长官为院使,由国师或帝师担任,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参议等官,由院使自选,僧俗并用,军民统摄。遇吐蕃有事,则临时置分院往镇;如大征伐,则会同枢密院议决。

宣政院

官署名。元置,掌理全国佛教和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至元初置,原名总制院。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使见于宣政殿而更名。以国师(亦称帝师)总领。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参议、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属吏有掾史、蒙古必阇赤、回回掾史、怯里马赤、知印、宣使、典吏。直辖于宣政院的有断事官,客省使,大都、上都两规运提点所,大都提举资善库,上都利贞库,大济仓、兴教寺。宣政院对于全国佛教的管理,先是地方置僧录司僧正等官分理僧尼之政,隶属于宣政院,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罢 ,凡僧人诉讼,悉归地方官府。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复于全国各地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又罢。延祐五年(公元1318年)又在杭州置行宣政院,以管理江浙佛教事务。对于吐蕃地区的管理,设吐蕃等处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分管辖区内军民事务,职官僧俗并用。主要官员由宣政院推荐,朝廷又设吐蕃等处招讨使司,为军事机关,掌招降伐叛等事。吐蕃有大事,则临时于当地另置分院处理,凡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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