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客观举证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客观举证责任❶举证责任概念的学说之一。称为客观举证责任说,简称客观说。缘起于1883年德国学者古拉色(Ruliccs Glaser)提出的分层理论,后经德国学者罗森贝克(Rosenberg)和雷昂哈德(Leonhard)共同倡导,完善为举证责任概念的现代通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全部涵意就是客观举证责任,而不承认主观举证责任也构成举证责任内涵的一部分。依此说,举证责任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法院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裁判规则。此说起初仍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概念(即主观举证责任说)并作为裁判宣誓制度的对立面提出来的,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彻底落实,因而具有开天辟地的历史价值。但任何正面价值的获取,往往会衍生相应的负面价值。从现代通说产生的一开始,就同举证责任的性质规定发生了冲突,使得举证责任由事实认定领域的概念,一跃而变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概念;由规制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一跃而变为规制法院审判活动的裁判规则。正因如此,现代通说业已遭到诸如日本学者中岛弘道等人的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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