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计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计法院 审计法院属第二审法院,享有对政府各部门、各公务法人、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及行政公益法人等的财政控制权。澳门总督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澳门地区总账目送交审计法院审查。审计法院对该帐目进行审查并编写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评定澳门地区财政活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评定政府对总预算和补充法例的遵守情况;评定政府给予的补贴、津贴、税务优惠、贷款等是否合法。该意见书须于10月31日前送交总督,并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审计法院由院长1名及法官2名组成,设一个合议庭和两个专门分庭。合议庭由院长主持,所有的法官参加。两个分庭各由一名法官主持。一个分庭负责预先监察,审查受监察部门的经济行为与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经济负担是否符合财政预算。另一分庭负责事后监察,即审查、审核账目收支的合法性。审计法院以合议庭运作时,其权限包括:审理对独任庭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审议本院的年度报告;通过年度活动计划;通过法院内部规章;对法官行使纪律处分权;通过判例定出判例理论。审计法院以独任庭运作时其权限主要包括:审定应否给予预先监察程序的批阅;命令进行有关调查活动;科处罚款;审核受监察部门的账目;审判筹设中的部门的违法行为;在账目出现错漏时,审理确定负责人应负金额的案件;发出指示,指明以何种方式将账目及卷宗交审计法院审核。长期以来,澳门政府的财政结算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虽然法律规定以前的澳门审计评政院有权审查政府的财政预算,有权审查各行政机构及公益法人的账目,但由于该院没有专职法官,兼任法官因专业水平限制,使审计评政院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有鉴于此,澳门才成立地位相对提高的审计法院,专门负责审计工作。审计法院的设置,是澳门司法制度追随葡萄牙的结果,鉴于审计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与一般法院有本质的区别,澳门基本法没有保留审计法院,而是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承担与审计法院相类似的任务。因此,审计法院如何与未来的审计署衔接,是澳门在过渡时期需要研究和落实的一项重要问题。 ☚ 高等法院 普通管辖法院 ☛ 审计法院court of accou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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