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查批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指人民检察院对法定机关依法移送请求批准逮捕的意见、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它是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法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能批准逮捕。对于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逮捕。如果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是患有严重的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人民检察审查批捕有法定期限限制。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审判管辖 审查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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