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
法定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程序,是为审判监督程序。因法定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或者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由再审法院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再审程序主要包括: 因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因检察机关对案件抗诉的再审和因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因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本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那就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此时,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和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2) 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什么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应当提审,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组织。
因检察机关对案件抗诉的再审,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维护国家的法制。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主要有:
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❷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❸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也应派员支持抗诉。
因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又称为再审之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基于以下法定事实和理由:
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❷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❸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❻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但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原先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适用第一审审判程序,但不宜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对案件开庭审理时,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均不宜按撤诉处理。对此类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在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再审案件时,如果案件是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发现新证据的再审,均不适用第二审法院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规定;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不宜由合议庭迳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