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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审判独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审判独立

又称为“司法独立”或者“法官独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参见[司法独立]。


审判独立

又称独立审判。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的原则。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来源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美国1787年宪法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法国1791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均进一步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法官只服从法律,等等。该原则对于正确实现审判任务是必要的,因而也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确认。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朝鲜、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家,也都实行法院或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在中国,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最早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裁判员的审判是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认了这一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重申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人民的利益。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其职权地位干涉或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尊重人民法院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审判,就是尊重国家的审判权,尊重国家的宪法、法律。审判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奉公守法、敢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同各种形式干扰审判独立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中国的独立审判,根据机关职能行使,不是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还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不是审判员或合议庭独立审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意见分岐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贯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必须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事实为根据,依法进行。不得按个人意志假公济私作枉法裁判。


审判独立

诉讼原则之一。国家审判权统一由法院或法官行使,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渊源于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学说,由资产阶级于夺取政权后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在西方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立法并规定法院机构独立、法官终身制、高薪制等保障。前苏联、东欧各国也都实行法院或审判员独立审判。我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资产阶级国家有本质不同。第一,我国审判独立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而确立。法院院长和审判人员分别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或任免,人民法院应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是独立履行其担负的司法职能。这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有根本区别。第二,我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贯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

审判独立

诉讼原则之一,指审判权由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最初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现已成为多数国家重要的诉讼原则。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员个人独立审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

亦称“独立审判”。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不受任何其他机关或者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中,审判原则之一。有些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早在17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权。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以法的形式将审判独立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审判制度确定下来。一些国家在宪法中首先予以肯定。例如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又如法国,1791年的宪法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议会和国王行使之。”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实行过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例如,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曾明确规定: “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 “各县裁判部的审判员是独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直实行这项审判制度。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以来的宪法,均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除实行原规定的独立审判规范外,还仍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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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

审判权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来源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求法官按照本阶级的法律独立审判,以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独立的区别在于: (1)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确立的,而不是来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 (2)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3)资产阶级的独立审判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我国的独立审判则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审判独立

independence of trial and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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