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判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凡属重大、疑难或争议较大以及涉外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如意见不一致,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部 ☛ 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依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均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个人民法院只设一个审判委员会,由它统一负责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充分考虑合议庭、检察长和辩护人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老挝Tribunal du Commissar法国殖民者在老挝建立的一种司法组织。审判委员会由一名法国特派员、一名老挝官员、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死刑案件须得到印度支那总督的复核。审判委员会有权受理土著人法院的上诉案件。1896年1月30日,总督发布命令,较详细地规定了土著人法院的审判程序。命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土著人法官在刑事案件或轻罪案件中滥用其地位,将受到审判委员会的审判,但民事案件除外。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有在为时不久。1905年12月,驻老挝的高级官员建立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如何“将越南法典和銮巴拉邦法典与老挝司法程序相统一,使这些法典更易于适用,更灵活。”1906年,该委员会提出土著司法行政改革方案。1908年5月2日,印度支那总督发布命令,批准该方案,取消了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有权决定对案件的处理。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有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1954年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讨论,对其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机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已设置此类审判组织。例如,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曾规定: 县裁判部、省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此后,一直存在。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政府,有的已颁布《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已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分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肯定了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在刑事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审问式诉讼 审判庭庭长 ☛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部分有经验的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三条: 一是总结审判经验; 二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是处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同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委员会在讨论中遇有不同意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合议庭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原则性分歧,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应当认真执行。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设立的集体领导的内部组织形式。其任务不是具体审理民事案件,而是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民事案件并对有关审判活动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的委员组成。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审判长 民事诉讼当事人 ☛ 审判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审判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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