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给假
官员有病探亲给假的制度。《元史·选举志》: “凡官员给假: 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缺,仍就任所给据,其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八年 (公元1271年) 省准: ‘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12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12月后听仕。’ 部拟: ‘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二十七年,议: ‘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奉,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傣,百日外停俸作缺。’ 大德元年 (公元1297年)议: ‘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二年,诏: ‘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枢密院臣议: ‘军官宜限以6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其年后,授以他职。’ 七年,议: ‘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 ‘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天历二年 (公元1329年) 诏:‘官吏丁尤,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 部议: ‘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优者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