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下乡扰民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1386年)间。明初官吏下乡往往鱼肉百姓,朱元璋为此曾明令禁止官吏下乡扰民。“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拿赴京师,斩首于市,敕法司行下诸司,毋得再犯。”但一些官吏“终不循教,仍前下乡扰吾良民。”《御制大诰续编》第十七载:“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罪已不赦。湖州府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彦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猾,当告水灾之时,比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致令乌程县民傍湖者缺食,朕终不能明其数,所以赈不及之,至今慊慊,无可奈何。”朱元璋将此案编入《御制大诰》中,使其成为一项特别法律。这对抑止官吏害民扰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朱元璋死后,这类法律逐渐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