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管辖权之诉法国行政法官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法官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可作撤销判决,而且可以作变更判决,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负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双方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特点: (1) 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某一权利; (2)法官具有全部审判权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力。但根据同律原则,法官不能命令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最典型 (或称为严格意义) 的完全管辖权之诉是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和行政主体的损害赔偿之诉。此外还有行政性选择的诉讼、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等。原告必须是主观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适用行政决定前置原则。必须有律师代理。其判决只产生对人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