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宋编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宋编敕宋代(960~1279)专制集权,以敕(皇帝的指示或决定)作为法规的主要形式。由于敕令很多,需要汇编成册。大体每一改元,就有一次编敕,有适用于全国的敕,还有适用于司—路—州—县敕。主要有《建隆编敕》4卷106条,《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25卷(后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咸平编敕》12卷;《景德编敕》15卷;《大中祥符编敕》20卷;《天圣编敕》12卷;《景佑编敕》44卷;《庆历编敕》卷不详;《嘉佑编敕》18卷。元丰(1078~1085)以后往往敕、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宋编敕 宋编敕宋代法律的基本形式之一。宋初沿用 “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皇帝在一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具体的事发布的诏敕,称“散敕”或“敕条”,对其中长期适用的敕文,为便于保存和检索行用,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编纂成书,即为“编敕”。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在重新刊定《刑统》的同时,判大理寺窦仪等又定《编敕》四卷,共一百零六条。从此,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太宗时定 《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淳化编敕》三十卷; 真宗时成 《咸平编敕》十二卷,《景德农田编敕》五卷,《大中祥符编敕》二十卷; 仁宗时编《天圣编敕》十二卷,始附刑名敕文,具优先适用效力,又编 《景祐编敕》 四十四卷,《庆历编敕》、《嘉祐编敕》 等,形成“敕律并行”的特点。不仅朝廷中央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时,“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为此,专门设立了“编敕所”,作为修敕机构。据《宋史·刑法志》对敕的解释为:“禁于已然之谓敕”。敕成为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敕的适用范围及效力都比《刑统》大得多。元丰以后(1078~1085年),敕常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诏敕正文之外,常附有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等。南宋孝宗又以其书散漫、庞杂,不便于官吏检索引用,又将它分类编纂,成书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宗宗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二书皆从编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 ☚ 宋刑统 盗贼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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