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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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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宋刑统》

《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祥定刑统》,宋代基本法典。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重新编定,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撰成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8月刊板印刷,颁行全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共30卷,12篇502条,213门,它是在《显德刑统》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的。删去了《显德刑统》中令式宣敕109条,增入了制敕15条及臣等起请32条,并将节略的唐律疏加以全部恢复。《宋刑统》就其篇目和内容而言,不过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全书除了刑制有所变更,量刑有所加重与补充外,很少增损,如《宋刑统》的“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虽然照搬《唐律》,但在执行时就增重得多。对徒、流刑均附加杖刑,开创了后附加刑的先例。尽管《宋刑统》律文内容几乎完全抄袭《唐律》,但在形式和编排体例上,则与《唐律》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宋刑统》一改《唐律》只有篇条的体例,分门别类编列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12篇共分213门,计名例律24门,卫禁律14门,职制律22门,户婚律25门,厩库律11门,擅兴律9门,贼盗律24门,斗讼律26门,诈伪律10门,杂律26门,捕亡律5门,断狱律17门。其次,刑统在每卷卷首标立门类,每一律条后具列律疏,同时按时代的先后分列敕、令、格、式。并注明经过朝庭核准的或内容有所删节的,或:“臣等参详”的,使阅者一目了然。此类律敕并重的形式为后来明清律令合编体例所本。最后,将《唐律》中“余条准此”的规定汇集一起,总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共有44条,列于《名例律》,以便检验查对,避免遗误。由此首创综合性的律文规定。《宋刑统》自颁行以后,中经宋太祖乾德四年(966)、神宗熙宁4年(1071)、哲宗绍圣元年(1094)、高宗绍兴元年(1131),数次修改,但改动的幅度都很小,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因此《宋刑统序》称“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是宋朝一代法律典范。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点校本,书后附有《宋重祥定刑统校勘记》,颇便参考。


宋刑统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宋刑统

 963年,宋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我国古代刑书,自秦朝商鞅“改法为律”而后无不称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才发生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删,但它收集了唐代714年至宋代公元962年共近150年间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宋朝统治阶级的实际需要予以审定和汇编,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宋刑统》30卷,12篇,502条,在颁行近300年中,数次修改,但改动幅度始终很小,因此《宋刑统序》说它“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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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  sòngxíngtǒng

宋代法典。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奉敕參酌《顯德刑統》制定。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刊版印刷並頒行全國。共三十卷,十二篇,二百一十三門,五百零二條。每門包括律文若干條,敕、令、格、式若干條,起請若干條。此律以《唐律疏議》、《大周刑統》爲本,然死刑以外,諸刑皆實行“折杖法”,將原有笞杖刑一律折爲臀杖:笞十、二十改爲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改爲决臀杖八,笞五十改爲决臀杖十;杖六十改爲决臀杖十三,杖七十改爲决臀杖十五,杖八十改爲决臀杖十七,杖九十改爲决臀杖十八,杖一百改爲决臀杖二十;徒一年改爲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改爲决脊杖十五,徒二年改爲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改爲决脊杖十八,徒三年改爲决脊杖二十,杖後即行釋放;流二千里改爲决脊杖十七,流二千五百里改爲决脊杖十八,流三千里改爲决脊杖二十,皆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改爲决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爲補死刑與折杖後之配役刑之刑差過大、輕重失衡之弊,宋朝廷遂增加配役刑之種類及若干附加刑。《宋刑統》頒行之後,改動極少,終宋之世,具有法律效力。然歷朝皇帝随時頒布敕令作爲斷罪處刑之根據。歷朝之編敕,與《刑統》并行,形成律敕并行之局面。《宋刑統》原刊本早佚;1918年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國務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閣所藏鈔本《重詳定刑統》刊行;1922年,劉承幹亦據天一閣鈔本校訂刊行。此乃目前常見之兩種版本。

《宋刑統》

(中華民國十年嘉業堂刊本)

宋刑统

法典名。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纂颁行的宋代第一部刑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二月,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以五代后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之处,建议别加详定本朝法典,太祖遂诏命窦仪与权大理寺少卿苏晓、大理寺正奚屿、大理寺丞张希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冯叔向等同撰宋法。经过删增修订,一代大法《宋刑统》于同年七月编成。全书共三十一卷(含目录一卷),213门,12篇,502条。并附令、式、格敕177条,起请(臣等参详)32条。律文后有疏议,本注并加“释曰”。篇目同唐律,即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王应麟《玉海》卷六十六:“建隆四年七月已卯,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进《建隆重详定刑统》三十卷,编敕四卷,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宋刑统》的主体律文和疏议照录唐律,而体例和内容又别有发展的特点,主要是:其名不称律,以刑律统类的省称“刑统”为名,乃仿照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五代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统》等法典名称,对历代刑书称律的传统作了变改。其编纂体例沿袭五代刑统,以刑律条文为主,汇有敕令格式、起请等条,使之“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纂成律敕合编的综合性刑事法典。其12篇目之下又分有门,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专录于《名例》律后,皆与唐律不同。其刑罚制度继承隋唐五刑之制,兼采用代用刑的“折杖法”,除死刑之外,流徒杖笞四刑可用脊、臀杖代刑,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宋史·刑法志》)。另一说“折杖法”是附加刑制。其新增内容以民事法律条款为多,《户婚律》的“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婚田入务”等门,收取的后唐至宋初的敕令格式、起请条等文,皆为唐律所无。《宋刑统》是宋代一部重要法典,北南两宋之世,用之不改,对于西夏、辽、金、元各代及朝鲜等亚洲国家的立法有直接影响。

《宋刑统》

宋代的主要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印行的封律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七月,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撰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全书连目录共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并附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宋刑统

077 宋刑统

宋朝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在形式上沿用唐末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五代之后周的《显德刑统》。刑书的名称和体例至这一时期,是自商鞅“改法为律”后的一大变化。在内容上大体与 《唐律》相同,而收集、增加了自唐开元二年(714)至宋初建隆三年(962)近1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增“折杖之制”,即徒、流加脊杖,笞杖加臀杖,从20至7下不等。连目录31卷,12篇,分213门,502条。篇下设门,亦为体例之一变化。《宋刑统》为中国首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 唐六典   元典章 ☛
宋刑统

宋刑统

宋代的主要法典。北宋建国之初,因袭“唐律、令、格、式”,并沿用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于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依据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的建议,命窦仪、苏晓、冯叔向等人沿袭唐律,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后人称《宋刑统》。共三十卷,有律十二篇,分二百一十三门,计五百零二条律文,律后有疏,以下按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共一百七十七条,又有起请三十二条。律文及律疏基本上照抄《唐律疏议》,但其篇下分门,以门统律,则是“刑律统类”的特色。书成后,当年八月刊校结束,宋太祖乃下诏“谟印颁行”,此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镂版印行的法典。这是宋太祖为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其统治秩序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清人沈家本评说: “《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有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

☚ 大周刑统   宋编敕 ☛
宋刑统

宋刑统

宋代主要法典。又名《重详定刑统》、《建隆重定刑统》。三十卷。北宋窦仪主撰,苏晓、奚玙、张希护等共撰。窦仪(914—966),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五代后晋时进士,曾在后汉、后周朝任职,宋太祖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建隆四年(963)奉命主撰《宋刑统》和《建隆编敕》。
刑统为刑律统类的省称。此称产生于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即是。五代沿袭该称。《宋刑统》共十二篇,二百十三门,五百零二条。主要参照后周《显德刑统》。与性质内容相近的《唐律》比较,一是体例有不同,《宋刑统》每篇均由若干门构成,多则二十六门,少则五门;还在律条后附以相应内容的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法条。其中,“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玉海·卷六十六》)。《唐律》则篇下不分门,且在“疏议”中引用的令、格和式条文,旨在说明律条,与《宋刑统》另附在律条后并成为一种刑统式的法典不同。二是《宋刑统》制订者根据本朝实际情况对《唐律》原有的某些条款作了增删。如把《唐律·诈伪》中的“诈取官私财物”、“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和“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条,集于“诈欺官私取财”门,并删去原有的“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条(《诈伪律》)。另外,还新增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和“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户婚律》)。律条直接反映法律内容,律条的变化意味着法律内容有变。三是规定了换刑的条文。它在“五刑”条中新设定了“折杖法”。这是一种以杖刑代替笞、杖、徙和流刑执行的规定。其中,笞、杖折臀杖,徒、流折脊杖,所杖数目依原刑重轻上下。如“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名例律》)。这一规定在《唐律》中无。此外,《宋刑统》还因地名变化、避讳等原因改变了《唐律》中的一些字、词。《宋重定刑统校勘记》载:“疏议小有不符,大率宫室、都邑今昔异名,将以取便官司,故应变易从质。”还有因为“宋避翼祖讳,易‘敬’字作‘恭’”,故“大不敬”改为“大不恭”等。对于此刑统,后人大多加以肯定。叶大庆在《考古质疑》中认为:“今所传《刑统》一书,历代相承,良法美意,我朝建隆初又加修正。尝试观其梗概,其得帝舜遗意多矣。”尽管它的律条基本同于《唐律》,但由于编入令、格、式、敕和起请等形式,使它的部分内容有了变动,并具有宋代特色。有人认为:“《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但是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714)到宋初建隆三年(962)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宋朝统治阶级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和汇编,这就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九章)另外,它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此书少流传,清修《四库全书》未加收录。目前可见两个版本。一是民国七年(1918)由当时国务院法制局依据天一阁本印行之本,简称局本。二是民国十一年吴兴刘承干据天一阁本校刻之本,简称嘉业堂本。两者相比,后者校勘较精,且在书后附录了《宋会要》等有关记载和与《唐律》的校勘记,为读者查阅提供了方便。1984年中华书局复将此本点校出版。

☚ 疑狱集   刑统赋 ☛

宋刑统

“宋建隆详定刑统”的简称。中国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依据《唐律》制定的。共三十卷,十二篇,213门,502条。同时将中唐以来至宋初有关刑事规范的敕、令、格、式附入,并增折杖之制,即将徒、流、杖、笞折合相应的脊杖或臀杖,作为代用刑。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曾几次重修。

宋刑统

宋朝主要法典。全名《宋重详定刑统》,或称《建隆重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人根据唐律制定的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共30卷12篇502条。每篇之下又设门,共213门,并将唐中叶以来有关敕、领、格、式附入律文之后。

宋刑统

《宋刑统》

宋初法典汇编。三十卷,窦仪等撰。太祖建隆四年( 963),以五代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编修。集中反映了晚唐、五代及宋初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结构,对研究该时期的社会、经济、法制等史均具重要价值。一九八三年中华书局点校出版。

☚ 宋大诏令集   庆元条法事类 ☛

宋刑统

宋代重要法典。全称《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窦仪撰。三十卷。建隆四年(963),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因后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奏请别加详定。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主持修订。《宋刑统》,以《大周刑统》为基础,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律,共二百十三门,五百零二条。其中律文多抄唐律,并补入唐律所无的敕、令、格、式。书成,与窦仪所编《新编敕》四卷并颁天下,参酌而行。作为一部基本的刑律统编, 《宋刑统》终宋之世行而未变。有吴兴刘氏嘉业堂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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