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宋刑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近古典 > 宋刑統 宋刑統 sòngxíngtǒng 宋代法典。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奉敕參酌《顯德刑統》制定。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刊版印刷並頒行全國。共三十卷,十二篇,二百一十三門,五百零二條。每門包括律文若干條,敕、令、格、式若干條,起請若干條。此律以《唐律疏議》、《大周刑統》爲本,然死刑以外,諸刑皆實行“折杖法”,將原有笞杖刑一律折爲臀杖:笞十、二十改爲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改爲决臀杖八,笞五十改爲决臀杖十;杖六十改爲决臀杖十三,杖七十改爲决臀杖十五,杖八十改爲决臀杖十七,杖九十改爲决臀杖十八,杖一百改爲决臀杖二十;徒一年改爲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改爲决脊杖十五,徒二年改爲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改爲决脊杖十八,徒三年改爲决脊杖二十,杖後即行釋放;流二千里改爲决脊杖十七,流二千五百里改爲决脊杖十八,流三千里改爲决脊杖二十,皆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改爲决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爲補死刑與折杖後之配役刑之刑差過大、輕重失衡之弊,宋朝廷遂增加配役刑之種類及若干附加刑。《宋刑統》頒行之後,改動極少,終宋之世,具有法律效力。然歷朝皇帝随時頒布敕令作爲斷罪處刑之根據。歷朝之編敕,與《刑統》并行,形成律敕并行之局面。《宋刑統》原刊本早佚;1918年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國務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閣所藏鈔本《重詳定刑統》刊行;1922年,劉承幹亦據天一閣鈔本校訂刊行。此乃目前常見之兩種版本。 《宋刑統》 (中華民國十年嘉業堂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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