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尔公国宪法安道尔于1868年制定宪法,首次召开议会。公国有两位国家元首即法国总统和西班牙乌赫尔地方主教,通称“安道尔王子”。双方各派代表作为代理人处理安道尔事务。议会行使立法权,但须经两元首批准。议会在议员或公民中选出长官及副长官各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82年1月4日实行体制改革,行政权不再由议会行使,而由政府行使。1970年4月14日,公国公布法令,规定所有具有安道尔安全公民资格的妇女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1971年7月2日,公国公布法令,规定所有安道尔人,凡在投票日年满21岁并根据安道尔现行法律享有政治权者,均为选举人。1973年9月5日,公国公布法令,规定具有安道尔公民资格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被选举权。这些都是安道尔宪法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