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共8章44条。该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条例在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对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了条件,还对避孕节育措施、组织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奖励、处罚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