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告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告示ɡàoshì布告 告示gàoshì〈名〉布告:安民告示│发出告示。 告示gào·shi官府布告:这些州县太爷见得本官的~利害,知道不好说话,到了这时候都没有开仓。(九九·1273)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告令 > 告示 告示 gàoshì 舊時官府之佈告。常懸於城門或通衢等人多之處,以曉喻民衆。元·楊顯之《瀟湘雨》第一折:“如今沿途留下告示,如有收留小女翠鸞者,賞他花銀十兩。”明·馮惟敏《不伏老》第一折:“那壁廂掛着的是告示也。”明·戚繼光《練兵實紀·雜集二·儲練通論》:“故今之官府告示張掛通衢,可謂信令矣,而舉目一看者誰?” 告示gào shì❶甘肃永登薛家湾人“绍句”谓知道。 告知 告知诏 谕(示谕;晓谕) 示知 垂示赐示 告晓 告讼 告诵 告报 宣告 晓告 启告 证知 ☚ 告诉 使知道 ☛ 告示 告示示 榜文 文榜 帖子 贴子 诰谕 ☚ 文告 表文 ☛ 告示edictum古罗马的长官在大会上所作的口头声明。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告示指长官的任何一般通告;狭义的告示指司法长官(最高裁判官、高级审吏、各省的管治者)在就职时所作的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特殊公告。司法长官在这种告示上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司法保护,在何时又拒绝给予保护,规定起诉和答辩的书状程式。最高裁判官在告示中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承认当时形式的种种新关系,而且使原有的法规适应于这些关系,从而构成新的法律。司法长官、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凭借这种办法,使私法适应新的要求。长官所颁布的告示仅在其任期内有约束力,其后任在形式上不受前任告示的约束。告示因之被称为“一年法”,意即长官一年任期内的法律。但是,如果告示中的某些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符合发展着的经济生活要求,并适合奴隶主的利益,那么新的长官就将前任告示中的这些规则录入自己的告示之中。告示中不合现实需要的部分则被新的原则所取代。这种为尽量符合生活的要求而不断变化,使告示成为反映发展着的罗马私法的一种灵活形式。因此,作为罗马法的渊源来讲,告示具有巨大意义。在公元最初两个世纪,已经形成一批原则,在告示上被反复抄录,事实上已成为一批固定不变的法律原则。公元130年,皇帝哈德良委任法学家萨尔维乌斯·犹理安搜集告示,并作校订。犹理安的告示校订经元老院通过决议宣布为永久敕令(edictum perpetuum)。经过哈德良批准,这种敕令成为罗马帝国法律的基础,对它作补充是皇帝独有的权力,原先的最高裁判官的司法职权受到了限制。罗马法由此从司法经验主义或司法至上转变为立法至上。但取代告示的敕令是一种极为敏捷的衡平性立法方式,因而继续起着推动罗马法前进的作用。 告示古罗马国家最高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颁布的命令。罗马法的渊源之一。约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最高裁判官根据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切合时宜的办案原则和方法,以弥补旧法的不足。内容大部分涉及财产关系。因其不受立法程序的约束,灵活简便,适应性强,为罗马法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后这种告示日积月累,逐渐形成最高裁判官法。至公元129年哈德良帝在位(117—138)时,命令法学家将以往告示加以汇编,称为“永久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至此,裁判官只能遵行而不得更改或增添,遇有 “永久令”未加规定的问题,只有皇帝才有权发布敕令予以补充修改。这样实际上终止了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 告示 告示发布命令、追寻罪犯、征询意见的公文公布于世,称为告示,具有明显的宣传功能。约起源于李唐王朝时期,因为唐代社会纸张已开始普及,并且雕板印刷也成功地得到推广和运用。只有解决了纸张和印刷术这两大问题,张贴告示才成为可能。以朱传誉先生著的《宋代新闻史》一书来看,告示在宋代社会已经相当发达和成熟。承袭宋元社会之果实,明代社会的告示比宋代社会更加完善和普及,告示差不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成为明代社会人们精神生活中的重要宣传形式。明代告示的种类较多,有晓谕、诏令、布告、榜文、檄文、广告等等。 ☚ 批示 条例 ☛ 告示official notice;bulletin 告示notice;bulletin;plac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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