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
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 “学位授予法”,7月1日施行。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由各院校授予学士学位;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的研究院(所) 从事二年以上研究的学士,经院(所) 考核,可作为硕士候选人,再经考试,教育部复核,可作为硕士候选人,再经考试,教育部复核,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硕士在研究院(所) 继续研究二年以上,经考试合格,或者有特殊学术著作、发明者,或者任公、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教授二年以上,教育部审核许可,作为博士候选人;再经博士学位评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