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定价方法一般来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存货定价方法,但是在税收方面,大多数国家只准许采用少数几种方法,在税收方面允许采用的最通常的存货定价方法是:(a)市场价定价法。(b)成本定价法。(c) 成本或市价孰低法。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通常无法确定因一类存货中各批货物哪些已被售出,哪些仍在库存中,特别是在货物不分批次被混放在一起时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引起的定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定价方法: (a)后进先出法(LIFOlast in-first out参见此条); (b)先进先出法(FIFOfirst in-first out参见此条); (c) 成本加权平均法;(d) 基本存货法 (参见Base stock条); (e) 重置价值法 (replacement value)。 上述方法中除了先进先出法在一些国家在税收方面允许采用外,其余办法在税收方面一般都不准采用。不过,在荷兰,只要是按照实质性营业活动(参见Sound business practice条)原则来处理存货定价问题,那么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和基本存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