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管理法规
国家通过中央银行对存款实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存款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行存款管理是各国普通银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完全相同,存款管理的法律规定也不完全一样。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存款的管理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实施的:
❶对吸收存款方式的限制。为了保证银行业的合理竞争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实行种种限制。例如,《台湾银行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不得在规定的利息以外,以津贴、赠与或其他类似方式吸收存款。”《英国银行法》第37章规定:“禁止使用欺骗引诱手段吸收存款。”同时,一些国家银行法还禁止银行以经营抽彩给奖活动的方式吸收存款,例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9条规定:“银行不得经营彩票业务。”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章程第32条规定:“专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在国家银行保管。”
❷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为了保护存款户的利益,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放出去,要求留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在中央银行或法定的金融管理机构以应付存款户的提取,这部分资金称为“存款准备金”。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这种做法作为一种制度,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各国银行法都要求银行和一切吸收存款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上缴存款准备金。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少数国家计付少量利息。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1984年随着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手中掌握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一方面用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用于调节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对象是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国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现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为存款余额的13%;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规定和调整。中国的存款准备金是付给利息的,现行存款准备金的利息为年息7.2%。
❸存款利率管理。目前各国对利率的管理有如下几个类型:一是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由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各项存款利率,各银行依照执行;二是实行浮动利率管制,由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存款利率最高限额,在不突破最高限额的条件下,各银行的存款利率可以自行浮动;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利率自由政策。例如,1980年美国通过《放松管制法》,决定从当年起,用6年时间逐渐取消存款利率最高限额控制,1986年4月,美国按期完成了渐进取消存款利率管制的计划,对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再实行存款利率最高限额管制。中国目前对存款利率实行由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