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原则
性伦理学基本原则之一,既是判断男女性生活结合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判断男女性生活结合是否合乎道德的依据之一。性生活是夫妻关系中的一部分,但是却是基础的一部分,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霭理士在《性的道德》一书中明确指出:“真正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目的是这样的:无论我们用广一些的生物学的眼光来看,或狭一点的社会眼光来看,婚姻是一种性的选择,它的形成应该受性择律的支配,而它的目的,直接则在产生因恋爱而结合一种共同生活,间接则是种的延绵。”但是在人类婚姻史上,长期以来,门第观念、金钱观念却主宰着大多数婚姻,以性欲为生理基础的爱情则难有立足之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才获得了现实性。婚姻原则对男女性生活结合的调节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结婚自由是因为:只有自由结成的婚姻,男女之间才可能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从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恢复的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解决,使双方有可能各自重新建立幸福家庭。从婚姻原则出发,对于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都应归于不道德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