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娱乐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娱乐税法台湾现行下收娱乐税的基本法规。台湾最早的娱乐税法于1943年7月8日制定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娱乐税法是1980年6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条。该法规定,娱乐税的征收对象是娱乐设施、娱乐场所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其娱乐项目包括电影;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等各种表演;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种竞技比赛;舞厅或舞场;撞球场、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及其他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前列娱乐项目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饮料品或娱乐设施供应娱乐人者,按其收费额课征娱乐税。娱乐税税率按不同种类分别不得超过5%至50%。该法同时对免征税、稽征方法、奖惩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娱乐税法关于娱乐税的课征范围、税率、稽征程序及奖惩制度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43年7月8日首次公布施行,后经多次修正。1980年6月29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再次公布施行,成为台湾现行娱乐税法,共5章18条。主要内容:(1)娱乐税征收范围为各种营利性娱乐场所、娱乐设施和娱乐活动,包括虽不售票券但以其他方式收费的娱乐场所、设施和活动在内。(2)娱乐税纳税义务人为出价参加娱乐的人,代征人为娱乐场所、设施和活动的提供人或举办人。(3)娱乐收入全部作为事业费或减除必要开支后全部用于救灾、劳军者,免征娱乐税。(4)娱乐税的税率依其票价或收费额并按不同种类娱乐分别确定,一般最高限从5%到50%不等,其中舞厅舞场的最高税率可达100%。确定税率需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具体征税程序和有关奖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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