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姚添位误伤姚郭氏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姚添位误伤姚郭氏案 姚添位误伤姚郭氏案此案发生在清朝道光三年(公元1823年)。四川省民姚添位从无服族叔祖姚自朋宅外竹林边经过,刚好看见一只老鸦飞入林内鸣叫。姚添位心生厌恶,拾起石头向林内掷打,此时姚自朋之妻姚郭氏正在林内捆柴,被姚添位掷入的石头打中额头以致颅骨折损。过了二十三日,姚郭氏因伤而亡。案发后,经四川总督审理,查明“姚自朋竹林系在宅边,即属有人来往之所,既非深山旷野可比,该犯(姚添位)拾石掷打老鸦又不得谓之因事投掷砖瓦。”《大清律例》规定:“过失杀人者,准计杀罪依律收赎。”其注云:“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由于历年来未曾办过此等“恰对成案”,只有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四川省审理过一案。案情与此相似。此成案“邹三易在屋后公共竹园砍竹,适闻园内响动,疑系野兽,拾石向掷,误伤小功堂弟邹三刚身死,”该省将邹三易比照“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投掷砖石伤人致死律”判处徒刑。四川总督参照此成案,将姚添位依照“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投掷砖石伤人致死律”判处流刑,并于案内声请改照过失杀人律准其赎罪。 ☚ 陈友会调戏妇女致本妇与本夫自尽案 项宇春误伤刘士鳌身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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