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的根据
委托执行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情势。委托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有效适用,是以一国司法权行使的统一性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即一国法院生效裁判在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应该是统一的,受委托法院无权拒绝委托法院的执行委托。世界各国民事执行的通例表明,法院原则上只能在自己辖区内进行强制执行。在日本,执行法院只能依法在受其管辖的土地及事务内行使权利; 在南非,扣押不动产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或登记地的司法行政官员来进行的。因此,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其他法院的辖区内时,则一般采用委托执行的方式。我国在五六十年代颁布过有关民事委托执行的指示。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 就此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进一步确认。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跨地区民事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需要赴外地执行的案件会随之增加,委托执行将作为首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