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拉坦规则M1 Naghten rule英美法系刑法中关于精神错乱鉴别标准的规则。起源于1843年英国的一个判例。在姆拉坦案件中,被告人姆拉坦内心被这样一个想法所缠绕,他认为当时的首相比尔爵士正从事一项害他的阴谋(其实没有此事),所以他决心在这个阴谋实现以前,先发制人把首相杀死。一天,他对着被其误认为是首相的首相秘书开枪,杀死了首相的私人秘书。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姆拉坦因精神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判决书称:“为建立以精神病为理由的辩护,必须清楚地证明,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被告人由于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以致不知道他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或者虽然知道,但不知道他正在进行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个判决后来就成为鉴别精神错乱的规则,普遍为英美法系国家刑法所采纳。人的心理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两种,姆拉坦规则只涉及了丧失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而没能包括丧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美国多数州刑法在姆拉坦规则的基础上加以扩展,补充规定“意志失去控制”也是精神病免罪的一种理由,称为 “不能控制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