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本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
澳门刑法分则规定: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试图破坏、变更或颠覆本地区已确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处3年至10年徒刑;以武器进行上述行为的,处5年至15年徒刑。但行为人如未担任指挥职务,在当局作出警告后立即投降或交出武器的,得减轻刑罚,或不予处罚; 公然煽动澳门居民,或煽动本地区武装部队发动内战的,处1年至8年徒刑。为实现此行为而发放武器的,处行为人3年至10年徒刑。试图实现上述目的而破坏交通或通讯工具、公共事业设施等全部或部分的,处3年至10年徒刑;公开煽动群众集体违抗公共秩序法律,或散布虚假消息,使居民心神不安,引起部队内部分裂,或保安部队与执行机关及立法机关分裂,或煽动以暴力进行政治斗争等罪行,处2年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 为实现上述目的,与外国政府、党派、社团、机构相勾结进行上述罪行的,处最高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