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
澳门刑法分则规定: 试图侵害在澳门地区担任官方职务享有国际保护的人的生命、身体或自由的,处1年至8年徒刑,侵犯其名誉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享有国际保护的人是国家元首、依宪法规定执行国家元首职权的合议机关成员、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这些人员的随行家属,以及犯罪时依国际法规定享有特别保护的某一国家的代表或公务员、国际组织人员和与这些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属。上述罪行,一般非经澳葡政府举报,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如属侵犯名誉罪,尚须经被侵犯的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举报,方得进行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