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奖给商勋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奖给商勋章程清朝末年制颁的一项单行行政法规。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的商品大量倾销中国,获取巨额利润,清政府商部为改变西方诸国利用中国资源,加工返销中国“遂获钜赢”的状况,制定了《奖给商勋章程》。此如《商部奏酌拟奖给商勋章程折》所言:“近百年来,环球各国艺术竟兴,新法新器月异而岁不同。综其要端,举凡农业工艺机器制造等事,靡不进步甚速,收效甚钜,中国地大物博,聪明才力不难杰出。乃通商垂数十年,虽经次第仿办,惟咸拘守成法,莫能改良标异推陈出新,而每办一事需用机器原料,类须取给外详,故进口洋货日增,而出口者仅恃生货。一经制造贩运来华,遂获钜赢,坐使利源外溢,渐成漏 ,”为改变这种状况,商部规定:凡“能挽回权利,足资民用者,自应分别酌予奖励”。是为《奖给商勋章程》之制定目的。该章程总计八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商部上奏清廷。章程规定,凡制造轮船、铁路、桥梁、电机、钢铁等,均奖给“一等商勋,并请赏加二品顶戴,”奖给“二等商勋、并请赏加二品顶戴”等,直至“五等商勋,并请赏加六品顶戴”不等。该章程之制颁,对民族工商业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奖给商勋章程 奖给商勋章程清末为鼓励、促进私人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奖励规程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九月公布;共8条。规定凡能制造与西方相同的轮船、火车汽机、电机以及能创制汽机器具、能察识矿苗均有成效者, 分别奖授一等、二等商勋,赏加二品顶戴、三品顶戴; 能用新法制炼钢铁,能造新式农具以及独立种树5 000株以上均有成效者, 奖授三等商勋,赏加四品顶戴; 能就中国原有工艺翻新花样以及能仿制西方工艺日用品均有成效者, 分别奖授四等、五等商勋, 赏加五品、六品顶戴。所制机具, 成效卓著, 实属特异者, 专摺奏请从优给奖。次年续颁《赏爵章程及奖牌章程》共10条, 规定凡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 制造货品, 扩充国民生计, 资本在2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者, 分别赏授五品衔至一等子爵。 ☚ 奖励公司章程 公司保息条例 ☛ 奖给商勋章程清末有关奖励工商业发展的章程之一。光绪三十二年秋(1906年10月)公布。共八条。规定凡能制造新式机器或将中国原有工艺美术加以创新、精工制造的,奖以六品至二品顶戴,五等至一等商勋。次年又颁布《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规定凡资本在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的,赏以五品衔至一等子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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