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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海关所征的一种转口税。
它是外商把从我国内地购买的土特商品从一个通商口岸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时,在到达地点所征收的税。税率是进出口税值百抽五的一半,即2.5%,所以又称“复进口半税”。此税开征于咸丰年间。
1861年制定的《长江通商收税章程》中规定:洋商运贩土货,自此通商口岸至彼通商口岸,须于正税之外,另纳复进口税,洋商自纳出口正税及复进口半税之后,不论再往其他通商口岸,均不另课任何关税。1931年,国民政府明令裁撤厘金和内地常关税的同时,复进口税同时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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