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中学堂章程清末颁行的《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计年入学、屋场图书器具、教员管理员五章。对办学宗旨、学生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员职责、教学管理、毕业考试及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府必设中学堂一所,州县有条件者亦应设立,令高等小学毕业生入学学习。课程分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语、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物理及化学、法制及理财、图画、体操等。学习年限为五年。毕业考试由各省学务公所统一命题,成绩优秀的毕业生可呈准政府奖给“拔贡”、“优贡”和“岁贡”出身,其余准予参加高等学堂或优级师范学堂升学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