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參夷”。酷刑名。誅滅犯人三族親屬。始見於戰國時期秦文公時,商鞅變法定爲常制。漢初亦有此制。其後時存時廢,達於南北朝。隋唐以後至清一般采用緣坐之法。三族有兩說。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父族、母族、妻族。《史記·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又《李斯列傳》:“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而夷三族。”《漢書·刑法志》:“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颜師古注:“參夷,夷三族。”按,有據此言夷三族之刑爲商鞅所創,實誤。又:“漢興之初……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北史·韓麒麟傳》:“有制不行,人得僥倖,則雖參夷之誅,不足以肅。”清·錢謙益《太祖實録辨證》:“一則涉於疑似,一則近於脇從,於罪爲稍輕。故其子孫幸免參夷。”參見本類“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