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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失踪者的债务纠纷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失踪者的债务纠纷案

失踪者的债务纠纷案

此案发生于1920年。无领事裁判权国人甲,欠无领事裁判权国人乙债务,未及偿还,甲即离开哈尔滨出外办事,一年未归。后传闻甲在外国身遇危难,已经死亡。乙久待甲不至,遂诉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判甲偿债。但甲在哈尔滨既无亲属,也无继承人或代理人,于是关于程序适用问题上,发生了多种看法,子说,甲已死亡,无合法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出来应诉,依现行规例,应即认为中断,等有继承或代理人时,再进行诉讼。丑说,甲生死不明已过一年之久,欠乙的债务证据确凿,若一定要等到继承人或代理人出面时,才能进行审理,则甲若永远无人承继或代理,则乙的债权就永远无行使之日。因此不能中断,应由受诉法院用公示送达程序,进行合法的传唤。如甲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到案,则依乙的请求,予以缺席判决。寅说,认为此案中断,固属不当,但甲已失踪,实际上没办法传唤,况且受诉法院和乙,既知甲遇难死亡,则虽用公示送达程序,也难到场,依大理院六年统字五百九十八号解释例,要件不备,当然不能适用缺席判决。甲曾在哈尔滨设有住所,欠乙债务,又是应依中国法的法律关系,依《法律适用条例》第八条,应当审究甲在中国法上是否具有死亡宣告的要件,如已具备,应参酌《民诉草案》第六百九十一至六百九十五条各项法例,本于乙的声请,将甲宣告死亡,在届满一定期间后,即就甲在哈尔滨的财产,清偿其对乙的债务。案件呈送大理院,大理院回信指出:“甲离哈尔滨才及 一年,即为死亡宣告,也不合条件。现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声请,由法院为甲选定财产管理人,暂为保存行为。但保管人无处分财产或参予有关财产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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