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失业保险范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失业保险范围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一般是失业发生时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通常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专列条款予以规定。在国外,失业保险范围大多包括依靠工作生活、有劳动能力与从业意愿的受雇佣者。只有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期,因社会或经济因素受环境所迫而失业的非自愿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国际惯例下列人员一律不在失业保险之列: (1) 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 (2) 因过失而被革职者; (3) 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 (4) 拒绝接受提供之适当工作者;(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者;(6) 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7) 拒绝职业介绍所的安排者。此外,1934年6月10日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第18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对非自愿失业者给予失业救济或失业补助的第44号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任何会员国如认为必要,可以其国家法律或法规中规定下列人员不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内:(1) 受雇于家庭服务业的人员。(2) 家务劳动者。(3) 在政府、地方当局或公用事业服务机构中的其工作带有永久性质的工作者。(4)其收入被主管部门认为足够保障他们应付失业风险的非体力劳动者。(5) 其工作带有季节性的工人。如果工作季节通常少于6个月的持续时间,并且他们一般在1年中的剩余时间内没有被雇佣于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工作。(6) 在规定年龄以下的人员。(7) 超过规定年龄且领取退休金的人员。(8) 仅是偶尔或以第二职业方式被雇佣于本公约规定的工作人员。(9) 雇主的家庭成员。(10) 特殊类别工人。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不可能或不必要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据国外有关机构的统计,目前除澳大利亚、新西兰等5个仅对贫困者实行失业救济制度的国家外,其他35个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100%的国家将企业雇员列入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将公务员列入实施范围的国家有日本、挪威、匈牙利、突尼斯等10个国家,占这类国家总数的28.6%;将农民列入实施范围的国家有丹麦、厄瓜多尔等5个国家,占这类国家总数的14.3%; 将个体劳动者列入实施范围的国家有丹麦、挪威和卢森堡3个国家,占这类国家总数的8.6%;将新成长劳动力人口,如大学毕业生列入实施范围的国家有法国、葡萄牙和卢森堡3个国家,占这类国家总数的8.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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