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婚姻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要求。首先女性与男性的结合必须是有爱情的、有公证的婚姻。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经过较长时期的了解、考验和恋爱过程,彼此确认相互具有社会赞许的共同生活理想和志趣,具有共同生活的人格特征,确认婚后能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能给双方带来蓬勃朝气和愉快的活泼精神,按照社会允许的方式和程度(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独立自主地结成夫妻。其次夫妻要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婚姻。有爱情、有公证的婚姻,这与封建主义的“从一而终”有着本质的区别。再次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婚姻关系中的双方要相互尊重彼此应有的权利,应当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体谅,表现为能够将心比心,处处为对方着想,生活上、思想上、工作上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相互支持,能够给予对方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夫妻之间产生摩擦时要求互相体谅,当对方犯错误时也应当谅解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