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的条例。2011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9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共有总则,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保障措施,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70条,该 《条例》 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 (以下称两省一市) 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