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书对某件事需查实报告之公文,即“举白书”或简称“举”。《三国志·吴书·顾雍传》:“举罪纠奸,纤介必闻。”曹操《步战令》:“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汉简中之“举书”,多系就某事要求查证之文书,或经过查证的报告与补充报告。 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七三·二九:“⍁未朔丁丑,第七侯长忠敢言之,官移府举书⍁通辛未夜食□二分通府二去庭百五十二⍁”。 其大意为: 第七侯长忠对某次示警中发生之问题举书上报,书中述及“辛未夜食”时发生问题的经过及所负责任。同书三五·二二简:“河平五年正月乙酉朔丙寅,甲渠鄣侯谊敢言之,府移举书曰: 第十三燧长解官,病背一伤右”。 上两简中“官移府”即侯官给都尉呈上之报告;“府移举书”为都尉府要求查证的文书或需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再由侯官写出补充报告,举白某事之真实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