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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为管理天津娼业,仿照上海管理娼业办法,试办天津济良所,地址设于南马路。该所对娼寮妓馆随时检查,规定:乐主不得诱拐贩卖及窝藏来历不明妇女,妓女定期检查身体等。对被教养在济良所内的妇女可学习缝织或其它文化课,但不可随意外出,家属也不准探视,凡择偶出嫁者,允许出所从良,不再流入娼窑。1914年改由天津县接办。经费每年由财政拨款3600元,不足部分由捐款中补足。1934年在院人数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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