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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天坛宪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天坛宪草

 即“天坛宪法草案”。1913年10月袁世凯任正式大总统时,国民党议员在国会中仍占多数,控制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并起草了一部基本上维持《临时约法》原则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故称“天坛宪法草案”。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仍确定“三权分立”为国家组织形式,扩大国会权力,并对总统权力作相应限制。规定“国务员赞襄大总统”,但“对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命令及文书,须经国务员副署方始生效;国会可弹劾大总统;大总统只能连任一次等。袁世凯不能容忍,宣布国民党为“乱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1914年1月10日正式下令遣散其余国会议员。

天坛宪草

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起草活动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故称。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建立了以“民国”为形式的北洋军阀政权。1913年4月,中华民国国会召开,同年7月,国会参、众两院各选出30名委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分11章113条。第一章“国体”,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二章“国土”,规定“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第三章“国民”,规定了中华民国国民的范围、享受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等。第四章“国会”,规定了国会的构成(参、众两院)、产生、会议召集、会期、议事方式、职权以及国会议员的选举、任期、职权等。第五章,“国会委员会”,规定了国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方式、职权范围等。第六章,“大总统”,规定了大总统的选举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等。第七章“国务院”,规定了国务院的组成、职权以及国务总理的任命等。第八章“法院”,规定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受理各种诉讼,法官实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第九章“法律”,规定了法律议案的提出、通过等。第十章“会计”,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制定、会计院的设立及职权等。第十一章“宪法修正及解释”,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解释权归属等。“天坛宪草”虽然是各种政治势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但基本上延用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采用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会对大总统的牵制权、实行责任内阁制等等。这些资产阶级宪政形式和原则,为一心想搞独裁统治的袁世凯所不能接受。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正式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无法获得通过而成了一张废纸。

天坛宪草

即“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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