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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规。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8日公布。共16条。规定由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产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各该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的代表机关。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并领导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规定在政法方面,应设民政、公安、司法等部,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方,可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在财经方面,可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政、工业、贸易、交通、农林、水利、合作事业、劳动等部、局;在文教方面,设立文教委员会及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等部、局。另外还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内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得设参事室。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所属各委、部、会、局、处、室、组、科等,均得设主任、部长、会长、局长、处长、组长、科长等正副职。并对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和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规。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月18日公布施行。共16条。规定: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各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部、局、委员会等机构。这是比各该区所辖省 (市) 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的代表机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政策; 有权拟定暂行性法令条例; 任免工作人员; 编制预算; 协调、统一并领导所在各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所辖各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等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周举行一次行政会议,讨论、议决有关事项。该通则同时适用于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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