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理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牢獄部 > 諸獄 > 大理獄 大理獄 dàlǐyù 中央監獄名。拘禁犯罪官吏。隋時始置,唐宋沿其制。《新唐書·刑法志》:“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宋史·職官志五》:“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又《刑法志三》:“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亡者異見……其復大理寺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 大理狱又称大理寺狱。大理寺初设于北齐,寺指官署。其职责为审核刑狱案件。宋代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地方官署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亲师百官的刑狱。宋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设大理卿1人、少卿2人,专管审讯刑狱。凡皇帝下旨审讯的重要、机密案犯以及三司、各寺、监吏人犯杖以上罪,皆送大理狱结断。 大理狱 大理狱官署名。宋代置。掌断大理所受狱讼。是国家的高级审判机关。《宋史·刑法志》: “元丰元年 (1078年) 诏曰: ‘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国初废大理狱)。置卿1人,少卿2人,丞4人,专主鞫 (ju) 讯; 检法官2人,主簿1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余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按亦上之。’五年,分命少卿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丞议,正审; 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六年,刑部言: ‘旧详断官分公按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按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 乃定制: 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复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 大理寺 大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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