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清印刷物专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清印刷物专律 大清印刷物专律这是中国最早的出版法。清政府1906年7月颁布,是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拟定的,共6章41款。该法以限禁、约束书报出版为目的,规定:凡印刷出版物必须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地址;出版物如“令人阅之有怨恨和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即构成“讪谤”罪,科以10年以上监禁或5000元以下的重罚。该法律给地方各级官吏以很大权力,规定他们有权受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封禁印刷所。 ☚ 清末报律 大清报律 ☛ 大清印刷物专律清末关于出版印刷管理方面的法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闻出版管制法规。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颁布。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共6章40条。主要内容:第一章大纲,规定设印刷总局,负责登记注册;第二章印刷人等,规定注册具体办法与费用及违法的处罚措施,并对印刷物的检查及发贩分送与违法处罚也作了规定;第三章记载物件等,规定记载物件的范围、出版发行及注册办法与费用等;第四章毁谤,规定毁谤的概念(分普通毁谤、讪谤、诬诈三类)及处罚方法;第五章教唆;第六章时限。 大清印刷物专律 263 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最早的新闻出版法。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经朝廷批准颁布。计6章42条。宣布国家特设“印刷总局”。规定各种印刷物及其印刷、发卖人均须登记注册,获得核准,印刷物须呈送两份备查。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得承印文书图画,违者处以罚款、监禁。印刷物不得毁谤、讪谤、诬诈,凡“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从重从速处置”。 ☚ 判报制度 报章应守规则 ☛ 大清印刷物专律 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最早的出版法。清政府1906年7月颁布,是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拟定的,6章41款。以限禁、约束书报出版为目的,严格规定:凡印刷出版物必须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地址;出版物如“令人阅之有怨恨和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即构成“讪谤”罪,科以10年以上监禁或5000元以下的重罚。该法律给地方各级官吏以很大权力,规定他们有权受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封禁印刷所。 ☚ 大清报律 万国女子参政会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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