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周刑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周刑统 五代时后周(951~960年)的法典,958年颁行。周世宗柴荣认为当时的律令“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于是命侍御史张湜等人编成21卷《大周刑统》,后人称之《显德刑统》。《大周刑统》的制定比较审慎,开创了一种新的体例,是五代时期封建立法的重要成果,对宋朝的立法有直接影响。《宋刑统》就是以《大周刑统》为基础编纂的,二者体例相仿。《大周刑统》早已失传,从有关历史典籍中可略知其刑法制度梗概。后周刑罚较后晋、后汉为轻,除了犯“谋反”、“大逆”之罪外,并不施加肉刑和抄没家产,不实行株连制度。对不同的犯罪,给予轻重有别的惩罚,如抢劫重于盗窃,强奸重于通奸,但对因为盗窃而判罪第三次者,一律处以死刑。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中古典 > 大周刑統 大周刑統 dàzhōuxíngtǒng 五代時後周王朝法典。周世宗柴榮於顯德四年(公元975年)命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據唐律編成,次年頒行。該律已佚。《大周刑統》在内容與體例上吸收中、晚唐及五代之立法成果,對《宋刑統》之産生有直接影響。參閲《五代刑法志》。 大周刑统 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刑律,又名《显德刑统》。周世宗显德四年 (957年),中书门下上奏称,现行的法令已行用多年,文辞寓意古质,条目繁琐苛细,而且先后颁布的敕格,相互重复矛盾,使用起来很困难,易生弊端,要求重新删定律令。世宗乃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编纂新刑书。次年编成奏上,名为《大周刑统》,共二十一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该法以 《唐律》为主,对其辞旨难解的条文,以注释疏解;义理明确者,则省略其疏文。令、式接近的条文则将令、式附于其后; 被格、敕废置的条文,则将格、敕又附于其尾。对于已不适应当前情况或述说不清者,则另立新条在本条之下。“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这种修律体例是在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唐《同光刑律统类》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宋朝修律有直接影响。《宋刑统》就是在此书的基础上,略加增删而成。二者体例也基本相同。 ☚ 大中刑律统类 宋刑统 ☛ 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五代后周范质等删定。范质相周,因为刑法繁杂,轻重无据,遂建议详定,成《大周刑统》。陈振孙 《直斋书录解题》有著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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