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计划期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所作的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种专项贷款计划。按年度增减额编制。其内容包括:计划期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增长速度、发展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在编制年度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时,对外汇收支与人民币信贷资金收支进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之后,确定此项贷款计划。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安排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在取得人民币贷款时,以其自有的外汇作抵押。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银行有权以这些外汇清偿贷款。它是为适应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需要,解决企业外汇暂时有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的困难所新开辟的一条融通资金渠道。从1986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了办理此项贷款所需的信贷资金。
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的外汇(包括从境外借入的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抵押贷款的用途。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和人民币的用途,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抵押外币的种类和贷款期限。用于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西德马克和英镑5种。外汇留成额度不得作为贷款的抵押品。抵押贷款分为短期、中长期两种。短期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中长期贷款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办理外汇抵押贷款业务,是加强外汇管理的一项措施。这种贷款除经济特区外,抵押外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供。抵押贷款经当地银行审查批准后,借款单位应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在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银行所有。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贷款相互不计算利息。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要归还原数额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单位到期无力赎回,银行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抵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款单位所欠的贷款。凡以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人民币贷款的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
编制此项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目标,及企业外汇暂时结余的数额。在国家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计划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可按当年企业外汇暂时结余数量的一定比例测算抵押贷款计划限额。计算公式是: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应编制上报年度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后,在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限额内对企业审批贷款。此项人民币贷款到期收回后,不能再用于外汇抵押。总行核批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限额,就是当地银行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