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存款业务稽核
对中国银行等各类银行经办各种外币存款的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外汇存款业务稽核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存款资金来源和支用,以及贯彻利率政策情况。
存款资金来源的检查,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五项条件,凡是不符合的检查时应督促纠正。
❶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❷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资金。
❸按国家规定,中国的机关,企事业、团体和个人可以保存的外汇。
❹侨汇中的建筑侨汇部分。
❺其他经同意存入的外汇。
检查存款支用可抽查一部分帐户。甲种存款主要看是否用于四个方面:
❶汇往中国各地或汇往境外。
❷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
❸存款单位人员需要离境,经银行同意支付外钞。
乙种外币存款的检查主要看是否用于四个方面:
❶汇往中国境外。
❷按公布日牌价兑换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使用或汇给国内亲属。
❸可支付来华的旅游费用。
❹存款人出境,经银行同意,可酌情供给外钞。
两种外币存款检查是否用于五个方面:
❶支取人民币。
❷存款人需用于向国内友谊商店购物,银行开给的记名式即期外汇人民币本票。
❸存款人或直系亲属用于向境外购买药品或购买科技书刊、仪器等必需品;支付出国留学生子女的国外报名费、学费、生活费用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汇款)。
❹存款人或直系亲属获准出境定居或探亲、治病等,凭出境证件汇出部分或全部存款本息;如出境人需要外钞,也可酌情供给。
❺与境内亲属联合开户的境外存款人,如需用款凭证明可以汇出境外。
检查以上三种存款凡需将款项汇往中国境外的,汇款货币是否与存款货币相同,如需汇其他货币是否按外汇买卖处理。
对存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检查:外币存款是否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年利率执行,利率的变动是否由中国银行根据国际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定期存款未到期前,遇利率调整,其未到期存款是否仍按存入时的利率计息;到期续存;是否按续存时的利率计息;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往来户是否按规定不计利息;七天通知存款的利息,是否以本金的基数,按实存天数和七天通知存款利率逐日计算。是否存满七天始予计息,不满七天者不予计息。存期超过七天,但未能在七天前办理书面通知提款手续或虽已办书面通知提款手续而提前取款者,是否扣除七天的利息;到期不来取款者,其逾期天数是否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