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
银行办理外币现钞的兑人和兑出业务,称为外币兑换业务。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一切中外机构和个人所持有的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使用;所需外汇, 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中国银行或其它外汇指定银行购买。世界各国或地区发行的货币大概有150多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能兑换的外币有23种,包括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元、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港元、瑞士法郎、丹麦克郎、荷兰盾、挪威克郎、瑞典克郎、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意大利里拉、澳门元、芬兰马克、泰国铢和菲律宾比索。台湾地区发行的新台币,按内部牌价收兑。国家确定某种外币能否收兑,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货币发行国对本国货币出入境是否有限制, 如该国禁止本国货币出入境,一般不收兑;二是这种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否自由兑换,否则不收兑。到1995年底,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在全省除甘南州以外的13个地、州、市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可以收兑23种外币, 当年兑换外币折合美元809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