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管理工作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于1991年6月制订,共20条。主要内容: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负责来甘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接待外国驻华记者、国宾团随行记者、省政府邀请经外交部批准来甘采访的外国记者。凡未经省外办同意,擅自来甘肃省采访的外国记者,一律不予接待,并速告省外办报外交部新闻司处理;外国记者来甘采访,原则上只限于开放地区;我公职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应以我为主。合理采访,尽量予以满足,对其不合理要求,应予婉拒;外国记者的采访必须按接待计划进行, 如发现非法采访或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批准对外表态口径,未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表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信函、电话采访;以旅游身份来甘肃省的外国记者, 不得从事采访报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