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的遗产用益权
遗产用益权是指继承人对遗产的使用和收益(而非所有)的权利,它是对继承权的一种限制。这种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广泛采用。在大陆法系中,用益权的适用范围为:
❶配偶。如瑞士民法典第462条规定:死者遗有直系卑亲属时,其尚生存的丈夫或妻子得选择死者半数遗产用益权,或四分之一的遗产。第468条又规定:尚生存的配偶享有用益权时,可放弃此用益权,而要求取得同等份额的年金。
❷后于死者死亡的祖辈。如瑞士民法典第460条规定:基于血缘关系的继承权止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直系卑亲属。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后于死者死亡时,他们对于应归属其直系卑亲属的遗产份额享有终身的用益权。如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先亡,此用益权转归死者的曾伯(叔、姑、姨、舅)父母。在英国,用益权是针对配偶继承的终身财产。在这里,遗产用益权可以兑换为金钱给付,金钱数额相当于终身受益权的估价。这种兑换,依法定程序,由配偶向遗产管理人提出要求;如配偶是唯一的遗产管理人,则在户籍登记局登记;也可由配偶与卑亲属协商。